也是“法院的作用从属于国内法院”这一基本理念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内法院必须首先获得审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机会。这是《公约》第35条第1款的首要原则,该条款规定,如果国内救济尚未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用尽,法院不得受理此类申诉。大多数国家的许多备受瞩目的案件都因这一原则而受阻,其中包括一些国家间案件中非常严重的申诉。
人们或许会认为,当存在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时,由于难以获得确凿证据,救济措施往往会被回避或失效。这正是前欧盟委员会在20世纪60年代希腊案中所持的立场。然而,当法院尚未就这些问题作出裁定时,很难认定存在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或违反《公约》权利的行政行为。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法院系统运作失常,就像希腊案中的情况一样,而且正如柏林会议所讨论的那样,需要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此类证据(而非重复的主张),以质疑救济措施的有效性。而这类证据直到2018年初才开始出现,而不是在做出这些裁决的2016年和2017年。
这些案件并没有发生在冲
突或战争地区,例如 20 世纪 80 年代的土耳其东南部,或 20 世纪 60 年代上校独裁统治下的车臣、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德涅斯特河沿岸或希腊——在这些地区,诉诸法庭寻求救济存在着真正的障碍,包括遭到报复的风险。
此外,法院在2016年7月之前的许多判决和决定中,多次承认《民法典》提供了在提交斯特拉斯堡审理之前应已用尽的有效救济措施。在没有坚实客观依据的情况下,期望斯特拉斯堡法院在政变后不久——甚至在政变一年后——突然改 Viber 手机数据 变其判例法,这现实吗?
一个重大进展表明,CC 仍然是一个独立机构(即使最终其判决被推翻),该法院(在 2018 年 1 月的一项判决中)支持两名记者——Mehmet Altan和Sahin Alpay——认为拘留他们违反了新闻自由,并下令释放他们。
在评估这些决定时
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首先,斯特拉斯堡并未对这些申请人彻底关闭大门。如果他们在土耳其法院败诉,他们的律师仍然可以在斯特拉斯堡提起新的诉讼。其次,法院在“ Koks äl”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将根据经验,持续审查已设立的委员会是否符合《公约》。因此,政府仍需在未来的案件中证明,这一补救措施在实践中确实有效。
剩下的两个论点本质上是政治论点。它们表明这些裁决是出于政治动机。第一个论点 发起挑战 考虑在办公室做一些新奇或激进的事情 强调土耳其已成为欧洲的重要盟友,与其他国家一样有权保护自己免受内部攻击。土耳其的支持对于打击ISIS和应对难民危机至关重要。目前,土耳其接收了320万难民,这可能是所有国家中难民人数最多的国家。因此,土耳其面临着一定的压力,要求其对面临的内部政治问题及其紧急应对 巴西号码列表 措施更加宽容。第二个政治论点本质上是制度性的。法院面临来自成员国的压力,要求其遵守辅助性原则——该原则的一个关键特征是要求用尽国内救济。通过驳用尽规则是法院判 回这四起案件,法院得以以简易程序驳回大量(超过25000起)类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