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与土耳其保持接触;秘书长和威尼斯委员会均强调遵守法治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所规定的比例原则的重要性。威尼斯委员会就土耳其政府根据紧急状态立法颁布的立法法令发表了多项重要意见。威尼斯委员会承认民选政府有权自卫,包括诉诸紧急状态政府,但也强调,根据紧急状态法令大规模关闭媒体机构等措施,在没有个别决定、没有及时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是国际人权法不可接受的。这些努力促成了一个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受法令不利影响者的投诉,并可向行政法院,随后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那么,鉴于欧洲人权法院乃至整个欧洲委员会一直直接参与保护土耳其人权的历史,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欧洲人权法院现在会试图放弃其在土耳其案件中的传统司法角色,或者不再能够在需要的案件中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呢?
法院的反对者提出了三个主要论点。
最重要的论点是法律上的
即法院驳回了四起涉及2016年和2017年因未用尽国内救济而解雇法官和公务员的申请。这四起案件分别是Mercan案(2016年11月,胡多克)、Zihni案(2016年11月) 、 Catal案(2017年3月)和Koks äl案(2017年11月)。日期很重要,因为欧洲人权法院上一次认定CC是有效救济的裁决是在2016年3月,而未遂政变发生在2016年7月。
科克萨尔案是最重要的判决,因为法院要求申请人首先向新成立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当时正由秘书长和威尼斯委员会倡议成立)提出申诉,该委员会负责审查个别解雇决定并拥有复职权。委员会的驳回决定可以上诉至行政法院,然后再上 电报列表 诉至民事法院。法院认为,仅仅对这些救济措施的成功前景表示怀疑,不足以免除申请人诉诸这些措施的义务。
这些决定在某些方面引发了
相当大的批评和困惑,甚至有人指责其是出于政治目的安抚土耳其,是在危急情况下搞形式主义!
毫无疑问,人们会基于各种理由批评这些申请:申请没有传达给政府征求意见;没有真正讨论紧急状态的寒蝉效应——数千名法官和检察官被停职和逮捕,其中包括两名中央委员会成员——对土耳其司法系统其他成员的独立性 大多数公司都有定期的博客时间表 和公正性的影响;该委员会是一个非司法机构,在科克萨尔案作出裁决时尚未真正生效。
然而,事实是,这些申请人在来到斯特拉斯堡之前,均未在本国法院寻求任何救济。这令人惊讶,因为其中三起案件中,他们抱怨无法通过法院审查其停职处罚。为什么会这样?显然,在宣布紧急状态后,他们 巴西号码列表 不再信自土耳其政变以来欧洲 任本国法院。但在这种情况下,这并非一个有效的借口。欧洲法院的判例法明确规定,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认定存在特殊情况,使申请人无需寻求国内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