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面临来自各国和其他机构的尖锐批评

本文标题提出的问题已在多个博客中讨论过,有人认为欧洲人权法院近期驳回未用尽国内救济的案件的裁决是出于政治动机。我最近在2018年3月5日由德国律师协会(DAV)在柏林联合举办的一次会议上讨论了这个问题。

首先我要说的是,我认为,对于一个在欧洲人权法院工作多年并处理过许多土耳其案件的人来说,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正确的问题。

从我的角度来看

正确的问题不是法院是否有能力为土耳其公民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当然有——而是法院何时、在什么情况下会提供这种有效的补救措施?

大家应该很容易理解,这是一个更积极、更符合现实的表述。毕竟,我们不会怀疑英国最高法院或德国宪法法院对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提供有效救济的能力。那么,鉴于欧洲法院在维护《欧洲人权公约》(ECHR)原则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我们又何必怀疑它的能力呢?

在保留这一保留意见的前提下,我对此事发表以下评论。

我提出这一论点的出发点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院一直持续 退出数据 参与土耳其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了数千起案件。法院的判例法搜索引擎HUDOC记录了约9600项判决。记录了数百起侵权行为。前人权委员会已在土耳其就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了37次事实调查。

许多针对土耳其的判决

在其领域具有引领性意义,为国际人权法体系贡献了宝贵的原则,涵盖了酷刑、杀戮和失 我们甚至为任何拥有现有 踪等诸多领域,以及言论自由、取缔政党、摧毁村庄、没收财产、公平审判和死刑等诸多领域。《公约》对土耳其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土耳其法官和检察官每年都会前往法院总部,获取第一手的案例法知识。这种做法在2016年7月政变后仍在继续,最近一次访问发生在2017年12月。多年前,斯特拉斯堡 巴西号码列表 曾审理过大量土耳其重要案件,以至于土耳其当局称该法院为土耳其的宪法法院(CC)。正是由于长期参与此类备受瞩目的案件,土耳其才效而且经常面临来自 仿斯特拉斯堡制度,建立了赋予个人请愿权的宪法法院。 2014 年,法院认定该补救措施对非法拘留等投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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