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后的补救措施
拟议的《一般规则》第22段列出了一系列措施,如果一个人在被驱逐后成为酷刑受害者,各国应采取这些措施。其中,建议驱逐国应设立财政和法律援助机制,为那些在被驱逐后面临重大酷刑风险或实际遭受酷刑的人提供“经济和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获得有权终止该风险或该罪行的司法程序”。此外,必要时,驱逐国应努力确保该人返回其领土。
澳大利亚丹麦芬兰
挪威、土耳其、英国、美国、埃及、摩洛哥和瑞士均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将产生《公约》下不存在的新义务。例如,英国表示:
英国不能同意第22段所暗示的,即《禁止酷刑公约》或任何其他相关国际法要求遣送国前往接收国,并协助遣送者在接收国获得司法救济。这可能被用来鼓励对接收国内政进行无理干涉。
对《一般条款》这一方面的反击似乎取得了成功,因为它 手机号码数据 已从已通过的《一般条款》中完全删除,并用第 21 段中关于委员会对补救的意见的模糊而笼统的声明取而代之。
地域适用
通用条款草案第10段提及,《公约》适用于遣返国军事占领下的领土以及事实上控制和管辖下的领土。英国和俄罗斯对此表示明确反对,美国、澳大利亚、挪威、丹麦和加拿大也提出了一些更为普遍的反对意见,所有这些国家都试图限制委员会在扩大不驱回义务领土范围问题上的立场。在已通过的通用条款中,关于外国军事占领的具体提及已被删除,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反对是成功的。除此之外,关于领土的其余案文保持不变(第10段)。
国内补救措施
美国反对《一般条款》草案第37段,。美国坚称,《禁止酷刑公约》并未赋予各国制定 推荐联系人和公司 精确的国内程序评估案件的具体义务,各国可以选择如何履行第3条。加拿大要求删除关于司法救济应“不受任何阻碍”提供的提法。加拿大还要求删除关于申诉人案件应“由独立于最初决定”实施驱逐令的机构的机构审查的说法。
在已通过的指导性条款(现为第 35 段)中,不再提及该段阐述了委员 由独立于最初 巴西号码列表 决策者的机构进行审查,但该段的其余部分被保留,包括提及“不受任何性质的障碍”,这表明反击取得了部分成功。